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 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单位,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单位,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单位、人员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的领导和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