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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礼节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有礼节,体现文明素养,促进队伍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制式服装时,通常行举手礼;着便服、携带装备器材或者因伤瘸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 第四十三条 消防救授人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 第四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四十六条 建制单位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四十七条 建制单位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第四十八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制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第四十九条 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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