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不同单位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共同执行任务时通常由上级指定负责人领导和指挥;未指定负责人的,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领导和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负责领导和指挥。

消防救援人员临时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