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干部、消防员依据行政职务和消防救援衔级,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消防救援衔级高的是上级,消防救援衔级低的是下级,消防救援衔级相同的是同级。

首长、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部属、下级。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