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制式服装,不得购买仿制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服饰。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制式服装,不得将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的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