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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对外交往

第六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经支队以上单位批准,方可以参加队伍以外单位、团体、机构组织的非营利性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六十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六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 第六十九条 国家综台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七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与国(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消防人员,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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