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安全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和…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八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二章 防范指导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主体责任,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通过提供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结合有关行政区域和行业的实际特点,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指导。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具体要求,并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检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防范指导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风险隐患的,可以向相关个人和组织提出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时,应当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情况。需要配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意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及时督促检查改正情…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了解有关情况,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依照有关规定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必要时,有关人员应当签署保密义务承诺书。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重点调查以下违法事实: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的证据包括: 第二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立即进行人身、随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应当…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检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办理外国人违法案件,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国籍确认、通知通报等工作,落实相关办案要求。

第二节 询问违法嫌疑人

第二十四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在现场进行,或者到违法嫌疑人住所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五条 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在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和传唤结束后,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除被传唤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无家属、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可能妨碍调查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被传唤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被传唤… 第二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接受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询问时,应当如实回答,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同时问明其工作单位、家庭主要成员等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违法嫌疑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 第三十二条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问询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向有关个人和组织问询有关情况。根据需要,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可以出具问询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问询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被问询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被问询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书面、电话等方式或者当场通知被问询人到国家安全机关接受问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告知被问询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问询情况可以制作问询笔录。问询情况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问询笔录,并由被问询人签名。 第三十七条 问询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配合问询工作。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 第三十八条 问询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制作问询笔录的,应当在问询笔录中注明被问询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十六条向个人和组织了解、询问有关情况,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节 查验

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开展查验,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验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查验时,应当有被查验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注意保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避免对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第四十二条 根据查验工作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在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使用、存放的地点、场所进行查验。无法在现场查验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由被查验人将电子设… 第四十三条 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能够现场整改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被查验人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开展查验时,发现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涉嫌违法,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本章第七节执行查封、扣押,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对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

第五节 查阅、调取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阅、调取有关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阅调取通知书。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签… 第四十七条 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 第四十八条 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四十九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 第五十条 调取有关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时,应当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查点清楚,当场制作调取清单。调取后,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的,参照《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节 检查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出示检查证,依法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人身、物品、场所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现场,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时,涉及有关电子数据证据材料,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七节执行扣押;无法扣押原…

第七节 查封、扣押、冻结、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用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十七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并补办批准手续。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认为不… 第五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第五十九条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第六十条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同时制作清单,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违法嫌疑人员的相关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五条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对与案件有关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予以冻结。冻结的数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第六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七条 作出冻结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财产决定书。 第六十八条 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已被有关国家机关冻结的,国家安全机关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中注明该涉案财物已被冻结以及轮候冻… 第六十九条 对于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第七十条 对于不需要继续冻结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

第八节 辨认

第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七十二条 辨认由二名以上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主持。 第七十三条 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 第七十四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七十五条 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国家安全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辨认人保守秘密。 第七十六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九节 鉴定

第七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指派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或者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提出鉴定解决的问题。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 第八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发现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补正。 第八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收到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二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第八十三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补充鉴定:

第四章 征用补偿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因紧急情况或者确有必要临时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可以采… 第八十五条 征用应当以维护国家安全为限度,坚持合理征用、依法补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执行征用决定,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征用措施,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征用决定书,并记录交接情况。 第八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妥善使用、管理被征用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 第八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征用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并参照本行政区域征用情况发生时租用同类物资、场所的市场价格,支付相应费用。 第八十九条 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征用物资、场所造成…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第九十一条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 第九十二条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 第九十三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九十四条 几个国家安全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立案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第九十五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十八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决定。 第九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违法嫌疑人要求进… 第一百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一百零二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检察意见的,国家安全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理建议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 第一百零六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可以适用本节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由二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一百一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确有违法行为发生、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确实无法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九十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调查终结前,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告知后五日以内提出。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及时组织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听证设主持人一名、记录人一名。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的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第一百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及相关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采纳。

第五节 执行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将其依法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境外人员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国家安全部依法作出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决定的,由省级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没收或者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投诉、举报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一百三十条 对应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国家安全机关应当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以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六个月以内,无…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缴纳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提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填写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并同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制作催告书,催告被处罚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催告,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的,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以月计算的,至下一月的同日为一月,没有同日的,至下一月最后一日为一月。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当事人拒绝的,由执法人员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家安全机…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包括: 第一百三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部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