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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节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辨认

第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七十二条 辨认由二名以上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主持。 第七十三条 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 第七十四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七十五条 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国家安全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辨认人保守秘密。 第七十六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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