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