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扣押、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但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延长扣押、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但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