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查封、扣押、冻结、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查封、扣押、冻结、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九条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