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