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查封、扣押、冻结、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查封、扣押、冻结、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场所、设施、物品已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对查封的不动产或者不便移动的物品,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