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询问违法嫌疑人 第二十四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在现场进行,或者到违法嫌疑人住所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五条 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在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和传唤结束后,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除被传唤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无家属、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可能妨碍调查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被传唤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被传唤… 第二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接受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询问时,应当如实回答,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同时问明其工作单位、家庭主要成员等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违法嫌疑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 第三十二条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