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在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和传唤结束后,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

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以进行口头传唤,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口头传唤的情况。

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应当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经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情况紧急确需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向其所属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并在笔录中注明。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强制传唤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单位涉嫌违法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