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当事人拒绝的,由执法人员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国家安全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代为送达的,以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送达,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