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第九十一条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 第九十二条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 第九十三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九十四条 几个国家安全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立案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第九十五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十八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决定。 第九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违法嫌疑人要求进… 第一百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一百零二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检察意见的,国家安全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理建议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 第一百零六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可以适用本节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由二名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一百一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确有违法行为发生、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确实无法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九十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调查终结前,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告知后五日以内提出。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及时组织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听证设主持人一名、记录人一名。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的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第一百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及相关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采纳。 第五节 执行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将其依法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境外人员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国家安全部依法作出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决定的,由省级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没收或者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投诉、举报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一百三十条 对应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国家安全机关应当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以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六个月以内,无…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缴纳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提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填写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并同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制作催告书,催告被处罚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催告,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