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没收或者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或者追缴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