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五节 执行程序 第一百三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五节 执行程序 第一百三十条 对应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国家安全机关应当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以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