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被处罚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缴纳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