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违法行为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违法行为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