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节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第九十一条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 第九十二条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 第九十三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九十四条 几个国家安全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立案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第九十五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十八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决定。 第九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违法嫌疑人要求进… 第一百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一百零二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检察意见的,国家安全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理建议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 第一百零六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