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决定。

在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作出回避决定后,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与执法人员相同的规定,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国家安全机关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