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