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要求:
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日前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作证,调取新的证据的,由主持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在听证中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