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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节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告知后五日以内提出。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听证申请人,及时组织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听证设主持人一名、记录人一名。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的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第一百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及相关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采纳。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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