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受案调查。

受案调查后,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没有违法事实发生的,不予受案;

对于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将受案回执送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对于属于国家安全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处理,需要立即采取相关控制或者处置措施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对于不属于国家安全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当事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制作不予调查处理通知书,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送达的除外,需要立即采取相关控制或者处置措施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