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确实无法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九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确认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法嫌疑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