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向违法行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

收集证据。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