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查验 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开展查验,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验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查验时,应当有被查验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注意保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避免对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第四十二条 根据查验工作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在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使用、存放的地点、场所进行查验。无法在现场查验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由被查验人将电子设… 第四十三条 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能够现场整改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被查验人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开展查验时,发现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涉嫌违法,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本章第七节执行查封、扣押,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对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