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能够现场整改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被查验人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应当记录在案。
被查验人无法在查验现场完成整改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为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有关个人和组织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前停止使用相关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
有关个人和组织拒绝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查封、扣押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