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查阅、调取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查阅、调取 第四十七条 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