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阅、调取有关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阅调取通知书。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