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节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查阅、调取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阅、调取有关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阅调取通知书。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签… 第四十七条 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 第四十八条 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四十九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 第五十条 调取有关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时,应当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查点清楚,当场制作调取清单。调取后,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的,参照《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