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