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被采取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措施;
采取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制作返还财物文件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被采取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措施;
采取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制作返还财物文件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