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收到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违法嫌疑人是否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