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九节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节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九节 鉴定 第七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指派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或者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提出鉴定解决的问题。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 第八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发现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补正。 第八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收到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二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第八十三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补充鉴定: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