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发现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补正。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

违法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