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立即进行人身、随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章第七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