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了解有关情况,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依照有关规定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必要时,有关人员应当签署保密义务承诺书。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应当重点调查以下违法事实: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取证的证据包括: 第二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应当立即进行人身、随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应当…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检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办理外国人违法案件,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国籍确认、通知通报等工作,落实相关办案要求。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