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条 坚持审判独立 第四条 保持司法廉洁 第五条 加强职业修养 第六条 注重着装仪表 第七条 约束举止言行 立案 第八条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口头起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 第十三条 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 第十五条 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 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 第十七条 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庭审 第二十四条 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开庭前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 原定庭审需要延期 第二十七条 出庭时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庭审中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 第三十条 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 第三十二条 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互相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宣判时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诉讼调解 第三十七条 基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 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 第三十九条 只有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四十条 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 第四十一条 调解协议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十二条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对责任问题表态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调解方案有分歧 文书制作 第四十四条 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质量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审判程序及审判全过程的叙述 第四十七条 对诉讼各方诉状、答辩状的归纳 第四十八条 对当事人质证过程和争议焦点的叙述 第四十九条 对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重要事项的交代 第五十条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第五十一条 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 第五十二条 法律条文的引用 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 执行 第五十四条 基本要求 第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以特别授权为由要求执行人员找其代理人协商执行事宜 第五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来电或者来访查询案件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要求退还材料原件 第五十八条 被执行财产的查找 第五十九条 执行当事人要求和解 第六十条 执行中的暂缓、中止、终结 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对受委托法院执行管辖提出异议 第六十二条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 第六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第六十四条 执行款的收取 第六十五条 执行款的划付 第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以生效法律文书在实体或者程序上存在错误而不履行 第六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协助执行 涉诉信访处理 第六十八条 基本要求 第六十九条 对来信的处理 第七十条 对来访的接待 第七十一条 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 第七十二条 集体来访 第七十三条 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 第七十四条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十五条 信访人反映辖区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审判作风等问题 第七十六条 信访人反复来信来访催促办理结果 第七十七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第七十八条 来访人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 业外活动 第七十九条 基本要求 第八十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第八十一条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第八十二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司法职务外活动 第八十三条 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 第八十四条 本人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 第八十五条 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要求帮助解决 第八十六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十七条 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 第八十八条 家人或者朋友约请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 附则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法官遵守本规范。 第九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