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宣判时注意事项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

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读后立即发给裁判文书;

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败诉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