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应当告知当事人庭审笔录的法律意义和效力,将庭审笔录交其阅览,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捺印;

当事人指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核实后要当场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补正处签字、捺印;无遗漏或者差错不应当补正的,应当将其申请记录在案;

未经当事人阅览,不得要求其签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