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二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互相进行人身攻击 及时制止,并对各方均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 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