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四十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 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引导调解; 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