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司法职务外活动

在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司法职务外活动;

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