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八十一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不接受任何有违清正廉洁的吃请、礼品、礼金和赞助。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