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不接受任何有违清正廉洁的吃请、礼品、礼金和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