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对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和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邀请应当谢绝;

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不影响司法公正的,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可以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