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八十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对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和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邀请应当谢绝; 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不影响司法公正的,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可以参加。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