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

通过法院新闻部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接受采访的内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应当事先做好充分准备;

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