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四条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 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当事人; 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